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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 年 10 月 31 日,广州市政府印发了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》(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93 号);2022 年 11 月 30 日,广州市医保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《关 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(穗医保规字[2022]号);2023 年 1 月 11 日,广州市医保局印发了《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的通知》(穗医保发〔2023〕3号)。
一、新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:
(一)医保病人住院费用起付标准
由原来的“一、二、三级医院分别 400 元、800 元、1600 元”,调整为:“250 元、500 元、1000 元”,在职与退休人员起付标 准调整为“无差异”(我院为二级医院)。
(二)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原“在职职工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 2%全部划入个人账 户,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比例:35 周岁以下为 1%,满 35 周岁至45 周岁以下为 2%,满 45 周岁至退休前为 2.8%;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5.1%”。调整为:“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纳医保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;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 2021 年各地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 2.8%。”
(三)普通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“每月 300 元,当月有效,不结转、不留存”,调整为:“在职职工、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%、7%,在总额控制范围内,不限制使用时间和次数”。
(四)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“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75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80%;在专科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60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65%”,调整为:“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 80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5%;在专科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就医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65%,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70%”。
(五)普通门诊费用支付范围由原“只用于支付指定门诊药品费用”,调整为:“普通门诊费用支付范围与住院三个目录保持一致,即:可用于支付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药品、检查和治疗费用”。
二、普通门诊人头费限额标准及结算办法
自 2023 年 1 月开始执行的“穗医保发[2023]3 号”文,对相关标准和结算办法作出了如下规定: 由原“大点医院职工医保 600 元/人年,居民医保 160 元/人年”,调整为:“大点医院职工医保 1300 元/人年,居民医保190 元/人年”。